【导读】卫生公共基础知识核心考点(四)。更多招考资讯,备考干货,笔试资料,辅导课程,时政资料,欢迎关注云南金标尺教育获取。
1、假药劣药管理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: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
(1)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;
(2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
(1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
(2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
(3)变质的;
(4)被污染的;
(5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
(6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2.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: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。
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。患者有损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
(1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
(2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
(3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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