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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公共基础知识核心考点(四)

2020-11-04  |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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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假药劣药管理
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八条:禁止生产(包括配制,下同)、销售假药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为假药:

(1)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;

(2)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
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,按假药论处:

(1)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;

(2)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、进口,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;

(3)变质的;

(4)被污染的;

(5)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;

(6)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。

2.《药品管理法》第四十九条:禁止生产、销售劣药。

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。患者有损害,因下列情形之一的,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: 

1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

2)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

3)伪造、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